第69章律師精於吵架 記者善於八卦(1 / 1)

駱欣玥頓了一下,很快就反應過來:“我從來沒有見過嚴子明的爸爸,沒辦法約他出來,明天我約嚴子明來律所,你們可以順便跟他聊聊。”蘇丹鈴嗤之以鼻:“我想見嚴子明還不容易?我現在是他的法律顧問。”駱欣玥馬上懟回去:“既然這樣,那你自己去約啊,為什麼要叫我?”狄凡連忙打圓場:“行,等嚴子明來我叫他幫忙,順便跟他了解蘇倩的事。”“好的,主任,我還有事先走一步。”駱欣玥急忙離開狄凡的辦公室。展飛過意不去,打電話給林鑫,林鑫叫他給他送飯,他去到醫院想起駱欣玥可能也沒有吃飯,就打電話給她:“玥玥,要不要我幫你點外賣?”駱欣玥:“不用。我在外麵吃,待會順便給林鑫送飯。”展飛剛想說他在林鑫這裡,卻突然被林鑫捂住他的嘴巴,掛斷通話。“小玥難得給我送一次飯,你就不要多嘴,否則我要你賠醫藥費和誤工費。”展飛:“醫藥費我賠得起,但是律師的誤工費我可賠不起。”林鑫:“那你就老實點。”展飛突然想到駱欣玥雖然打贏官司了,好像都不賺多少律師訴訟費,於是便問林鑫:“打離婚官司是不是沒什麼錢可賺啊?”林鑫:“相對比其它種類的少,而且麻煩。說句心裡話,我寧願敗訴三個經濟糾紛案子,也不願勝訴一個……”“咳咳~~咳咳咳~~~學長,行有行規,不要隨便透露我們的收入給記者聽,雖然大家都是靠嘴吃飯,但是性質不一樣,律師精於吵架,記者善於八卦。”駱欣玥的聲音在門外響起。同林鑫一個病房的病人和家屬全都哈哈大笑起來。展飛連忙站起來迎上前去:“玥玥,你來啦!”駱欣玥板著臉:“你的倒立行走練習得怎麼樣啦?”“我不練了,我直接來向林鑫道歉,林鑫是我的好兄弟。”展飛說著拍拍林鑫的肩膀。林鑫沒有理他,他的眼睛直勾勾地盯著駱欣玥手上的飯盒。駱欣玥把飯盒遞過去給林鑫:“快點吃飯,我和展飛去武術館,晚上再送飯過來,你隻是受點皮外傷,不礙事,很快就可以出院了。”展飛看著林鑫的排骨蓋飯和豬腦燉湯忍不住吞口水:“這待遇真好,哪天我也想出點意外住進來。”如果病房裡沒有其他人,駱欣玥肯定會一腳把展飛踹趴下。倆人從醫院出來,展飛硬要拉駱欣玥去吃街邊的麻辣燙。“玥玥,我告訴你,這攤板凳麻辣燙特好吃,每人一張板凳當桌子,十元一大碗大雜燴麻辣燙,經濟又實惠。”駱欣玥:“安排!走!”駱欣玥第一次在光天化日的路邊攤蹲坐在一張板凳邊上,大口大口地吃麻辣燙。 這種感覺就是特麼的舒暢和過癮。展飛夾幾張夫妻肺片給駱欣玥:“我發現你最喜歡吃夫妻肺片了,我這裡還有,你多吃點。”駱欣玥一連喝了好幾口麻辣酸湯,辣得她不停地吸氣,鼻頭冒出了幾滴汗,展飛看到了,立刻抽出一片餐巾紙輕輕地幫她擦拭。旁邊幾個女大學生時不時地偷瞄駱欣玥,一臉羨慕。吃到最後,駱欣玥的碗裡還剩下幾個油果,展飛說不能浪費,就夾來吃。駱欣玥很不好意思:“喂!我吃剩下的,有我的口水。”“我不嫌棄!”展飛一口一個,吃得津津有味。在回律所的路上,駱欣玥告訴展飛:“蘇倩是狄凡的親生女兒,以後四海律所和恒信律所就更加牽扯不清了,今天蘇丹鈴在狄凡的辦公室待了一個上午。”展飛:“玥玥,我懷疑嚴子明的爸爸和蘇倩走*私礦石。”駱欣玥:“我看到蘇倩抽煙的動作很嫻熟,有一股風塵的味道,反正她給我的感覺不像是個好人。”展飛突然嚴肅地看著駱欣玥說道:“玥玥,嚴氏礦業的水很深,你調查時一定要注意分寸,嚴子明心狠手辣,我擔心他會對你做出極端的事來。”駱欣玥抿嘴點點頭。葉喬看到駱欣玥走進來連忙說:“欣玥,你下午恐怕沒有時間去練武術了,主任想要安排你模擬辯論。他希望你這次能成為N市律師辯論賽優秀選手。”駱欣玥嘟嘴皺眉:“應該是蘇丹鈴的主意,她想跟我PK。”展飛:“玥玥,PK就PK唄!反正你也能練習,如果你能在這次比賽中獲得優秀選手的稱號,對你年終被評為優秀法律服務工作者也有幫助。”駱欣玥看著葉喬問:“主任人呢?”葉喬:“出去了,不過蘇丹鈴在他的辦公室裡,她應該是在等你練習。”“她最近都很閒,難道沒有案子?我真佩服她的厚臉皮,當初鬨得那麼凶還有臉回來,如果是彆人,絕對不好意思再回來了。”駱欣玥邊說邊往狄凡辦公室走去。蘇丹鈴看到駱欣玥連忙說:“市婦聯舉辦的法律講座改成律師辯論賽了,我也有名額參加,叫吳迪來做評委,我們模擬辯論。”駱欣玥:“咱們去會議室模擬,讓吳迪和展飛做評委,把加班的助理和實習律師叫來做觀眾。”蘇丹鈴沒有意見,她迫不及待想要跟駱欣玥切磋了。在法庭上她都沒有機會辯論,一下子就被駱欣玥占上風,沒說幾句話就輸了。吳迪有模有樣地大聲宣布:“現在有請正方蘇丹鈴律師和反方駱欣玥律師進場。這次辯論賽的題目是父母包辦的婚姻有效嗎?正方的觀點是有效,反方的觀點是無效。”蘇丹鈴坐到正方的位置,駱欣玥坐到反方的位置。兩人對峙而坐。首先由正方蘇丹鈴論述觀點:“父母包辦的婚姻雖然在我國《婚姻法》裡被禁止,但是在民間特彆是在農村是有效的,男女雙方擺酒席宴請親朋好友,拜堂供祖了以後,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但已成了事實婚姻。”反方駱欣玥馬上反駁:“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這種婚姻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