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失戀中(1 / 1)

展飛的小腳被林鑫折扭成錯位,沒辦法走路,他又急又氣。但他又不好意思打電話向駱欣玥求救,隻好打給他媽媽,叫他媽媽悄悄來把他送去醫院。林鑫沒有回律所,他買了幾瓶酒回家,打算把自己灌醉去。吳迪和林鑫住在同一層公寓。吳迪從老家回來看到林鑫的房門大開,滿屋子酒氣,林鑫躺倒在大廳的沙發上呼呼大睡。於是他便撥打葉喬的電話……因為接下來駱欣玥要忙著做試管嬰兒的事,她打算把她的專線谘詢暫停,然而在她宣布暫停時,有幾位客戶打進來。一位女士問道:“你好,我和我丈夫付某準備離婚,對於其他財產和孩子撫養問題,我們都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付某向其所在公司購買的員工內部股票怎麼分割產生了分歧,付某認為該股票現在沒有上市,無法確定市值,應該按當時的購買價計算。可是,雖然沒有上市,但現在的價值肯定已經高於購買時的價格,我認為應該按份額分割,為此我們達不成一致意見,我準備起訴離婚,我想谘詢一下離婚時基金、股票應該如何分割?”駱欣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由於股票、債券、投資資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而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如果你們爭議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這種股權可以自由轉讓,所以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其股份進行分割。但是你們現在爭議的股票還未上市,法院在審理時會儘量爭取讓你們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你們自行決定。另外,如果屬於法律法規限製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在此,還要提醒你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其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位女士向駱欣道謝掛斷電話後,又有一名退伍軍人打過來問:“你好,我是2018年在部隊受傷,被認定為三級傷殘,2019年複原,當時部隊分彆給我發放了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以及複員費,複員後由於我身體的缺陷以及其他原因,我跟我妻子經常吵架。現在決定離婚,我想谘詢一下有關我的複員費以及傷殘補助金之類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嗎?” 駱欣玥:“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可知:軍人的財產大致可以作如下分類:一、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藥生活補助費,這些純屬軍人一方個人財產;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三、軍人的複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軍人的優待金、死亡撫恤金既不屬於軍人一方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你的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而發放到你名下的複員費,將以你們夫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平均值,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所說的平均值是指發放到你名下的費用總額按人均壽命七十歲與你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比如你20歲入伍,結婚10年,複員時獲得複員費30萬元。那麼平均值=30萬÷(72歲-20歲)=0.6萬\/年。每年複員費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10年x0.6萬\/年=6萬元。那麼離婚時你的妻子一般能從30萬複員費中分得3萬元,另外27萬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退伍軍人掛斷電話,又有一名女子打進來:“你好,我和丈夫鄭某是2011年結的婚,婚後育有一子,我父親是2013年去世的,留下一套房子以及一些古董,並沒有立遺囑。該房子一直由我母親居住並未實際分割。那些古董也由我母親收藏,自從我父親去世後,鄭某就有了賭博的習慣,對我和兒子不聞不問。我現在對他已經死心了,想離婚,我已經答應淨身出戶了,可是他非要分割我父親留給我的那套房子和古董,我不同意他就不跟我離婚,我想問一下,對於我從父親那兒繼承但是還沒有分割的遺產,鄭某有權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嗎?”駱欣玥:“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爭議房產和古董是你在你和鄭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而且你父親也沒有立遺囑說這部分財產歸你一人所有。因此該部分財產份額屬於你們的共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所以,當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時請求分割其中一方繼承的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時,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便你從你父親那裡繼承的房產和古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但是從程序上來說,由於遺產尚未實際分割,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是不會對你們爭議的遺產進行直接分割的,法院會告知鄭某在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鄭某想通過離婚訴訟分割這些財產的想法是不可能實現的。”駱欣玥流利、專業的講解,獲得了廣大客戶的高度評價。此時她還不知道電台的領導因為她暫停專線,急得跳起來,在趕來的路上……